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駕駛阿豪(化名)去年5月間開車行經台中市一處路口,因被認為沒有禮讓走在行人穿越道上的警員,而收到一張6000元罰單。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檢視警方密錄器影像、路口監視器影像後,認為當時雙方相距超過3公尺,本案舉發確實有違誤,於是裁定撤銷原處分。
▲阿豪以為當時警員沒有打算過馬路,便通過路口,事後卻收到罰單。(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非事發路口。)
判決書中記載,阿豪去年5月間開車行經台中市中區建國路與民權路口,因有「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的違規行為,挨罰6000元罰鍰,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阿豪不滿受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他表示,自己每天下班都會經過事發路口,對該路線十分熟悉,每當有行人通過也都會暫停禮讓,事發當日他看到警員站在路口指揮交通,沒有要通過行人穿越道的意思,才會慢速通過路口,過程中與警員相距4個枕木紋,應當不構成違規。
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則認為,依據警員的職務報告,當時警員正走在行人穿越道上,阿豪的車輛通過路口時,的確沒有暫停禮讓,雙方相距不到3公尺,依法裁罰並無違誤。
不過,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當庭檢視警員的密錄器影像、路口監視器影像,發現阿豪的車輛前懸剛進入事發路口的行人穿越道時,與警員相距大約4個枕木紋的距離,超過取締標準的「3公尺以內」,可見警員職務報告內容與勘驗結果不合,因此沒有採信,最終認定本案舉發有違誤,裁定撤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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