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趙男今年清明連假持水果刀走進府會園區,被警方逮捕送辦。(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許權毅/台中報導
台中市一名趙男在今年清明連假最後一天深夜23時許時,持水果刀走在台中市政府與台中市議會內的府會園道,結果被民眾發現通報,由員警到場將人逮捕送辦。趙男稱聲是要去找「把我吵醒的人」,法院依社維法裁罰3千元。
第六警分局移送指出,今年4月6日23時29分許,在西屯區府會園道的G處通道內,趙男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水果刀一把,有一名葉姓路人發現通報,現場監視器也拍下過程,能證明趙男攜帶刀械進入府會園區,警詢後依社維法將人移送裁罰。
台中地院簡易庭認為,扣案水果刀刀刃屬於鋼鐵材質、質地堅硬,如朝人揮砍或揮打,足以致命,為具有殺傷力器械。趙男則辯稱,當時持水果刀,是要去嚇吵醒我睡覺的人,但地院認為說法也不能當持刀外出理由。
地院認為,趙男所為造成在場其他人生命、身體產生實質危險,違反社會維護法第63條事證明確,依法處3千元,水果刀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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