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口湖鄉長林哲凌涉索賄400萬 二審駁回上訴重判10年

▲林哲凌任口湖鄉長期間涉收賄並協助虛報帳務,案經台南高分院駁回上訴。(記者林東良翻攝)

▲林哲凌任口湖鄉長期間涉收賄並協助虛報帳務,案經台南高分院駁回上訴。(記者林東良翻攝)

記者林東良/台南報導

被控收賄協助太陽能案場順利取得建照與施工,雲林縣口湖鄉前鄉長林哲凌涉嫌利用職權收受廠商賄賂400萬元,並偽造顧問合約與發票填製不實帳務,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後,認定事證明確,維持原審判決,駁回林男上訴,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判刑10年,褫奪公權8年,並追徵犯罪所得。

雲林縣口湖鄉「永宙太陽能發電系統」工程2019年間施工時,遭漁民抗爭要求賠償。當時任鄉長的林哲凌接受永鑫能源公司子公司負責人譚宇軒透過開發商黃逸嫻傳達,願支付350萬元平息抗爭,但為取得帳務憑證,林男協助製作虛假工程顧問合約,由黃逸嫻指示所屬勤能微電網公司開立虛假發票,永鑫再生能源公司據此匯出385萬元,其中350萬元轉交抗爭漁民,其餘則支付稅金與費用。

另海神光能公司於口湖鄉規劃「漁電共生」案場,林哲凌被控向廠商索賄500萬元,最終實得400萬元賄金。法院查明,林男雖否認犯意,辯稱為土地開發分潤,但實際上確實以職位之便影響建照與開工核准程式,並無合法報酬依據,構成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台南高分院指出,被告身為地方公職人員,應以鄉里福祉為依歸,卻利用權勢向企業索賄,嚴重損害國家機關公信與廠商經營秩序,影響公共建設品質,且犯後仍否認犯行,難認悔意,原審量刑並無不當。判決維持原雲林地院10年徒刑、褫奪公權8年,並追徵未扣案之400萬元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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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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