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騎士阿哲(化名)去年8月間騎車行經新北市土城區一處巷口,因被檢舉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收到一張1200元的罰單,他提出行政訴訟並強調,自己當時有使用方向燈。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檢視檢舉影像之後,發現阿哲的方向燈只閃爍一次,並未在變換車道時全程使用,確實違規,最終裁定駁回。
▲阿哲辯稱自己變換車道時有打方向燈。(示意圖/記者黃翊婷攝,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哲去年8月間騎車行經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一段一處巷口,因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被民眾檢舉,事後他收到一張1200元罰鍰的罰單,心中不服,進而決定提出行政訴訟。
阿哲表示,當時他注意到旁邊另一名機車騎士身上有酒味,騎行狀況也很不穩,所以決定超車,無奈檢舉人的車輛逼車,他無路可走,又遭到前車阻擋,這才緊急換道,當時他有使用方向燈。
不過,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認為,阿哲變換車道前,方向燈僅閃爍一次,隨後便跨越「雙邊禁止變換車道線」至右側車道,整個過程方向燈都沒有再亮起,他的行為確實已經違規。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檢視檢舉影像後,確認阿哲在變換車道前,方向燈確實只有閃爍一次,之後都未再亮起,雖然他辯稱當時是因為緊急情況而變換車道,但在變換車道的過程中,他也的確沒有依照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違規事實明確,最終裁定駁回他的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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