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駕駛阿榮(化名)去年間騎車行經新北市一處公車站,他控訴公車司機逼車,他超車之後只是「順順把車停在前方」,事後卻收到1.6萬元罰鍰的罰單,憤而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經檢視相關證據之後,並未採信阿榮的說詞,最終裁定駁回。
▲阿榮收到1.6萬元罰單,反控是公車司機逼車,結果被法官打臉。(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阿榮在判決書中主張,當時他騎車跟在公車後面,公車快到站時有打右側方向燈準備靠站,他便從左邊超車,沒想到才剛騎到公車車身中間,司機突然以很快的速度急切靠左,而且沒有打方向燈,他感覺被逼車,才會按喇叭提醒,但司機還是不理,他覺得快被撞到了,這才乾脆騎到公車前面,當時前方車輛已經減速停駛,他想說就讓車子順順往前再停下。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則表示,依據採證影像,阿榮的行為明顯是「非遇突發狀況時在車道中驟然減速,甚至停止」,公車司機正常行駛於道路上,反而是阿榮急著超車、猛按喇叭,還在超車後驟停,司機見狀立刻緊急剎車,導致車上的乘客跌倒受傷。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檢視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勘驗筆錄、採證影像等證據,公車司機與乘客均表明是阿榮超車後驟然減速停下,這部分的證詞與採證影像符合;而且阿榮聲稱是看到前方車輛減速停駛才跟著停下,但在採證影像中,他的前方車行順暢,沒有任何障礙物,與前方車輛也尚有一定的距離。
法官接著指出,阿榮的證詞描述前後不一,一下子說慢慢停車是要找公車司機理論,一下子又說自己騎車慢是因為快到家了,他的說詞難認可採,最終認定他違規事實明確,原處分認事用法無違誤,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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